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9328
山东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米兰(中国)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我部决定在山东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和施工等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试点时间
试点自2020年1月开始,为期2年。
三、试点内容
公示住宅工程施工许可、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建筑材料、实体质量、竣工验收等信息,探索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四、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制定专门工作推进计划,稳妥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遇到的问题等,要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三)强化宣传引导。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丰富宣传载体,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