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发布日期:2022-10-10 浏览次数:8581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近日,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优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发布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同时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并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
公告明确,要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要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公告提出,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并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办结“零超时”。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
公告要求,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公告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对上述公告中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5个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明确了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
——减时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同时将事项办结时限在原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了5—10个工作日。
——减环节。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减资料。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缴费人享受当前正在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不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本文摘自国家税务总局